外交部112年安排學者專家出國進行學術外交計畫(簡稱「駐點計畫」)延長受理時間案公告
外交部 函
地址: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二號
承辦人:張維勳
電話:02-23482849
電子信箱:whchang01@mofa.gov.tw
受文者:國立嘉義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外研發字第111470125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協助公告本部明(112)年安排學者專家出國進行學術外交計畫(簡稱「駐點計畫」)事,請查照。
說明:
一、為鼓勵國內學者專家赴海外就本部關注之外交議題進行研究,以強化我與國際學界之交流,本部依據「外交部安排學者專家出國進行學術外交實施要點」(如附件1)辦理旨案。
二、駐點計畫說明:
(一)研究議題:申請人應就本部112年「駐點計畫」研究主題及子題(如附件2)所列「我國對外關係」、「印太戰略」、「美國對外關係」、「中國對外關係」、「全球及區域經濟」及「其他」等6項主題所列子題擇一提報研究計畫;申請人可微幅調整研究子題,惟請事前洽繫本部確認所提符合本部業務需求,以免申請案屆時未予納審。
(二)申請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目前任職於國內大學院校或學術機構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同級別之研究人員,或具博士學位之博士後研究人員;
3、外語溝通能力及社交能力強,且具學術發展潛力;
4、相關研究題目未同時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單位經費補助者。
(三)申請所需文件:
1、親簽之申請表(如附件3);
2、中英文簡歷及推薦信;
3、研究計畫(內容包括研究主題及子題、駐點研究機構名稱、駐點研究期間、研究方法、訪談對象、研究進度規畫及預期目標等);
4、研究議題之相關著作(條列清單及摘要);
5、駐點研究機構同意證明(倘於遞交申請資料前尚未能取得駐點機構同意證明,可先提供已向該機構提出申請之相關證明如往返電郵等,惟需於與本部簽約前,補送該機構正式同意證明)。
(四)申請期間:即日起至明年2月17日止(以郵戳為 憑)。
(五)申請方式:於申請期間將上開申請文件郵寄本部研究設計會。
(六)審查程序:本部將於收件截止日後,依前揭相關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補助項目: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如附件4),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生活費及綜合補助費。
(八)駐點期限: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註明擬駐點研究時間;本部補助以60日為限。
(九)駐點機構:申請人應自行取得擬前往駐點研究之海外學術機構之同意證明,並自行安排交通及當地住宿事宜。
(十)研究報告:申請人應於駐點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具原創性之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供本部審查,並依本部意見進行修改後,始能辦理核銷;本部得保留未來公開研究報告之權利,並函送申請人所屬學校或研究機構收存。
三、其他事宜請參考本計畫實施要點,或逕洽本案承辦人(外交部研究設計會張薦任科員維勳,電話:02-23482849,電郵:whchang01@mofa.gov.tw)。
正本: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中興大學、中央警察大學、國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大學、國立金門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臺北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東吳大學、淡江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淡江大學、中國文化大學、銘傳大學、東海大學、世新大學、南華大學、中原大學、元智大學、臺北醫學大學、開南大學、佛光大學、長榮大學、靜宜大學、真理大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中華大學學校財團法人中華大學、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中央研究院、財團法人台灣智庫、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亞洲交流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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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外交部112年2月17日外研發字第1124700107號函通知,報名截止日延後至1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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