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文各大專校院應秉持「平等互惠」及「對等尊嚴」原則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
通 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聯絡人:林嘉瑛
聯絡電話:271-7064
電子信箱:oia@mail.ncyu.edu.tw
主旨:暑假來臨在即,教育部函知各大專校院應秉持「平等互惠」及「對等尊嚴」原則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並落實填報「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案,轉請各單位知照。
說明:- 依教育部112年5月30日臺教文(二)字第1122501861號函辦理。
- 師生從事相關活動時,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等,如有以學校名義與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應落實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https:// webap.rusen.stust.edu.tw/RusenShort/Login.aspx)填報。
- 另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10022828號函,教育部多次重申各級學校應於該平臺確實填報以學校名義與中國大陸機關(構)辦理之學生教育交流活動(包含實體與視訊活動);單位平台帳號業於111年3月16日另以紙本傳遞,第一次登入請點選忘記密碼,即可取得系統寄發之預設密碼,或逕洽本處索取。
- 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使用之重要說明如下:
- 若交流活動僅有校內人員或老師,無「學生」參與活動,則免填報。
- 109年12月起,若以視訊會議等方式進行交流活動,亦須登錄。
- 通報時間:
- 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須至平臺完成活動登錄;
- 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3日內辦理活動變更通報;
- 並於活動完成返臺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 另兩岸教育交流應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
- 配合教育部來文,本校各級單位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需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依附件「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檢核表」逐一檢視後,送一級單位主管核章後,影本另送本處存參。
- 檢附教育部公文及相關附件,請卓參。
此致
本校各單位及各學院系所
國際事務處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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